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的監測方案制定
點擊次數:2904 更新時間:2019-08-26
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的監測方案制定
為加強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規范和指導在產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劃分以當地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作為土壤污染環境風險防控的首要環節,對及時發現潛在污染因素,保障土壤及地下水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并保存監測數據、分析監測結果、編制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監測方案制定:
1、點位布設:
a)土壤一般監測
由于土壤屬多介質,污染物遷移轉化非常復雜。因此在土壤采樣布點方面基本上只能采用隨機布點法及專業判斷法等方法。在產企業的土壤調查范圍一般較小,布點采樣具有許多限制性因素。從監測效果方面,雖然土壤監測結果能夠直觀反應土壤污染情況,但由于土壤性質存在空間差異,污染物在土壤中水平方向的遷移途徑隨機性較大,在不進行網格化布點和大批量采樣的前提下,僅通過土壤采樣了解企業廠區內污染狀況的可行性不大;從監測成本方面,由于每次土壤監測均需進行鉆孔采樣,監測成本較高,不但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過程,還有可能對地層結構產生破壞。因此編制組認為,在企業自行監測的過程中,不應將土壤采樣,尤其是深層土壤采樣作為識別污染情況的主要方式。土壤一般監測原則上僅作為土壤環境狀況評估的輔助手段,在每個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內部布設少量采樣點,開展淺層(20 cm)采樣工作即可。
同時,對于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開展地下水監測的企業,如地下水為巖溶水、裂隙水或地下水埋藏較深的企業,應當依據本指南要求開展土壤監測工作并判別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是否存在污染跡象。
b)土壤氣監測
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稱VOCs)是污染土壤中的典型污染物之一,通常情況下,污染土壤中的VOCs除直接吸附于土壤介質或溶解于地下水介質中外,通過相分配作用,部分VOCs還將賦存于土壤孔隙氣體中(即土壤氣體中),根據目前國外對于污染場地VOCs呼吸暴露風險評估方法研究發展趨勢分析可知,未來VOCs呼吸暴露的定量健康風險評估及其風險管理將主要基于土壤氣體中VOCs的濃度,土壤和地下水中VOCs的濃度將僅用于初步的風險篩選。
由于土壤氣可以通過建設監測井開展定期監測工作,采樣過程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產生影響,因而非常適用于在產企業。但目前國家關于土壤氣采樣技術及污染物篩選值等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建議自行監測企業針對特征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物的污染源,逐步推進土壤氣監測工作,在可能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設置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井。
2、監測內容:
要求企業參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管理文件的要求執行,或根據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確定。對于同一企業內的不同區域或設施,由于生產工藝或使用功能不同,其產生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盡相同,遵循要求,考慮到可行性、方便性及經濟性的原則,本指南規定企業可自行參照企業內各環節具體工藝,根據各環節的排放情況,對企業內的不同重點設施確定不同的監測指標,節省企業的分析測試成本。